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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03 浏览次数:184 发布人:广东洲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和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567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的通知》(粤财农便〔20187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东莞市巨灾保险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东应急〔202346号),实施东莞市巨灾保险工作。

二、东莞市自然灾害概况

东莞市自然灾害事件主要有地质灾害(包括地震、塌方等)、气象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强对流、雷电等)及其衍生的次生灾害(包括洪涝、泥石流、滑坡以及上游带来的洪水灾害等)、海洋灾害(包括咸潮、台风灾害衍生的风暴潮)等。上述自然灾害中,台风和暴雨对东莞全域的影响最大。1951年至2022年间,共计有96个台风对东莞市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平均每年1.3个,且近年来逐步呈频发、台风等级升高的趋势,天鸽山竹等超强台风不断出现;此外,近年来极端强降水天气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并成为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等次生灾害的直接因素和激发条件。分析东莞市2013年至2022年间气象灾害数据及经济损失数据,东莞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044万元(折算至2022年),其中90%以上的损失是因台风、强降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所导致。根据广东省统一工作部署,截至2022年底,全省各市落地实施了巨灾指数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故选择台风和强降水指数保险作为东莞市巨灾指数保险模式。

三、项目预算及分摊方式

每年保费预算规模为1890万元,项目采购期合计三年,保费共计5670万元。保费按1:1的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945万元/年,其余945万元/年由33个镇街(园区)财政平均分担。保险公司每次赔款,市镇两级按1:1的比例平分。其中:总金额的一半,由33个镇街(园区)财政平分;另一半,若各镇街(园区)在台风灾害中受灾,由市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镇街(园区)实际受灾情况,具体研究分配给各镇街(园区)用于救灾工作。每年台风和强降水保费预算安排如下:

年总保费预算规模

年台风保费预算规模

年强降水保费预算规模

1890万元

490万元

1400万元

四、理赔方式及保险责任

(一)参照《东莞市2023-2025年度巨灾指数保险方案》执行。

(二)台风及强降雨灾害发生并达到触发条件后,指数计算机构将根据采购人的指示在2个工作日内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成灾指数,并出具受灾事件报告。赔付责任由中标人按共同承保分担比例共同承担,中标人根据灾害事件报告按约定赔付方式在1天内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

(三)台风巨灾保险方案

1.台风巨灾框

圆心位置为东经113.83,北纬22.81,半径110公里。

1、东莞台风巨灾框位置

2.台风巨灾保险赔付结构方案

巨灾框内台风2分钟平均近中心最大风速(A

赔付金额(万元)

(注:共同赔付总额)

32.6/≤A37.0/秒(12级)

800

37.0/≤A41.5/秒(13级)

1,500

41.5/≤A46.2/秒(14级)

3,000

46.2/≤A51.0/秒(15级)

6,000

51.0/≤A56.1/秒(16级)

12,000

A≥56.1/秒(17级)

20,000

赔偿限额:每次台风事件及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共同赔付总额)

(四)强降水巨灾保险方案

1.强降雨有效观测站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选定63个气象地面观测站点作为本方案有效观测站,涵盖东莞市所有镇街(园区)。

2.强降雨事件定义

在投保区域内任意一个选定的有效观测站,如果其任意一天累计降雨量(按照气象资料统计标准,统计时段为2020时或0808时)大于或等于50毫米,则可以定义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的开始。当所有有效观测站一天累计降雨量均小于50毫米时,则定义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

3.最大降雨量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中,每个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等于在该强降雨事件中,该观测站监测到的最大的连续两天累计降雨量。

4.受灾事件

如果在强降雨事件中的任何时点,任意一个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大于或等于2年一遇的重现水平(受灾阈值)时,该强降雨事件定义为受灾事件。强降雨事件中最大降雨量大于或等于受灾阈值的第一天,受灾事件起始;当该强降雨事件结束时受灾事件结束。

5.受灾阈值

东莞市强降雨受灾事件的两日雨量受灾阈值:2年一遇的重现水平(毫米)。

6.强降雨受灾因子表

两日降雨量重现期(R)(单位:毫米)

受灾因子

R1≤RR2

0.00%

R2≤RR3

10.00%20.00%

R3≤RR5

20.00%30.00%

R5≤RR8

30.00%40.00%

R8≤RR10

40.00%50.00%

R10≤RR20

50.00%60.00%

R20≤RR50

60.00%70.00%

R50≤RR100

70.00%80.00%

R100≤RR200

80.00%90.00%

R200≤RR250

90.00%100.00%

R≥R250

100.00%

注:R为重现期;RximgX年一遇重现期。

7.保险参量权重表

综合考虑各镇街(园区)灾害发生频数、强度,结合受其影响的人口数量、财产规模、财政责任等,建立各镇街(园区)保险参量权重表如下:

镇(街道)

区域保险参量权重(两日降雨量)

虎门镇

7.390%

常平镇

3.417%

清溪镇

3.071%

塘厦镇

5.574%

麻涌镇

1.892%

企石镇

1.219%

莞城街道

2.347%

长安镇

8.398%

石龙镇

1.485%

寮步镇

4.518%

谢岗镇

1.120%

道滘镇

1.295%

黄江镇

2.620%

凤岗镇

3.483%

东城街道

4.919%

南城街道

5.349%

万江街道

2.610%

洪梅镇

0.524%

桥头镇

1.728%

茶山镇

1.931%

樟木头镇

1.235%

中堂镇

1.191%

大岭山镇

3.660%

厚街镇

4.798%

高埗镇

1.729%

东坑镇

1.783%

石排镇

1.934%

大朗镇

4.326%

松山湖镇

7.209%

望牛墩镇

0.827%

石碣镇

2.533%

横沥镇

2.411%

沙田镇

1.472%

8.成灾指数

发生强降雨事件时,成灾指数通过以下方法计算:

1)每个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对应的受灾因子,乘以该站的保险参量权重;

2)将所有镇在第(1)项中的乘积相加。

9.强降雨赔付结构方案

成灾指数(x(起赔点<成灾指数赔付上限点)

保险分段赔付金额(单位:万元)

(起赔额~赔付额上限)

(注:共同赔付总额)

0% < x ≤ 15%(每年限赔付三次)

首次400,第二次300,第三次300

15% < x ≤ 30%

400800

30% < x ≤ 60%

8001500

60% < x ≤ 80%

15005000

80% < x ≤90%

500010000

90% < x ≤ 100%

1000020000

局地超强降雨保障层(有效观测站的日降雨量≥ 300毫米)

50/站(可累加,每年限20站次)

每次事故及年度累计赔付限额

20000

赔偿限额:每次强降雨事件及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共同赔付总额)

10 .事件赔付算法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中:

1)若成灾指数小于或等于15%,启动强降雨事件赔付。每年限赔付三次,其中,首次定额赔付400万元,第二次、第三次各定额赔付300万元,累计赔付1000万元。

2)若成灾指数大于15%且小于或等于100%,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赔付金额。如之前已发生上述第(1)项下定额赔付,则前三次赔付金额计算应相应扣减上述三次的定额赔付(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但该扣减项仅计算三次,第四次(含)以后赔付金额计算时不再扣减。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 =(成灾指数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点)/(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赔付上限点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点)×(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赔付额上限-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额)+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额。

3)若有效观测站的日降雨量≥300毫米,则附加赔付50万元/站,可以与(1)或(2)累加赔付,每年限20站次。

五、保险期间及付费方式

保险期限三年,一年一付年度保费,并签发一次年度保险单。

六、承保模式

(一)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3家中标人共同承保。

(二)本项目根据公开招标评分细则的分值权重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保险机构为共同承保牵头人(首席承保人),全面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展业、出单及理赔、服务工作,

(三)中标人(保险机构)根据排名第一至第三名按5:3:2的承保比例承担本项目共同承保份额(保费及赔付责任),即排名第一的保险机构承担本项目共同承保中50%份额(保费及赔付责任);排名第二、第三的保险机构配合牵头人(首席承保人)做好各项工作,并分别承担本项目共同承保中30%(第二)、20%(第三)的份额(保费及赔付责任)。

七、其他要求

(一)中标人应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承保公司承诺在接到采购人电话后,立即响应,做到当天问题,当天处理。

(二)中标人应及时协助采购人收集相关的理赔材料,力求及时定损,快速出险、避免损失。

(三)中标人应及时、贴心提供售后的保险咨询服务、保单批注服务、保单保全服务等售后日常工作。

(四)中标人应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采购人提交的情况或通知,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为被保险单位签订保险单。

(五)中标人应对采购人的保险情况建立单独的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征求采购人意见,及时改进服务。

(六)防灾防损要求:各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举办灾害风险管理及防灾防损措施培训,开展防灾防损宣传活动,组织统灾、报灾和核灾工作,并各安排1名相对固定、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与汛期救灾值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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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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