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 1997 发布人:广东洲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粤财采购〔2020〕6号
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省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银企自愿。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行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督管理。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二)市场主导、风险自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不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
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获得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
2.具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用记录;
4.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其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业务流程、审批时效、优惠承诺等;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4.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等事项的承诺。
省财政厅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予以公布。
四、融资业务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分为线上融资和线下融资两种模式(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广东省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省政采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以及“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以下简称“省中小融平台”)对接上线前,金融机构采用线下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系统对接后,金融机构可自主选择采取线上融资或线下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省政采系统”向“中征平台”和“省中小融平台”安全、准确、及时传输相关数据。“中征平台”和“省中小融平台”向金融机构展示或根据接口规范传输相关数据,供金融机构授信及业务办理使用,并向“省政采系统”传输金融机构业务成交数据。
省财政厅将依托“省政采系统”搭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与“中征平台”、“省中小融平台”的系统对接功能,鼓励具备技术条件的金融机构与“省政采系统”直接对接,推动实现全流程线上融资,逐步向全省实施推广。
五、融资基本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向省财政厅反馈融资成交信息。
(三)账户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账户信息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变更。省财政厅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标记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融资回款账户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唯一账号在“省政采系统”中予以标识。
(四)发放贷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中的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六、职责要求
(一)省财政厅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把金融机构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情况纳入“广东省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以及作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金融人才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观念,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不得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要建立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定向服务,优化审查流程,简化审查手续,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小微企业,在融资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四)供应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应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的回款账户。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按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五)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要配合金融机构锁定融资回款账户信息,不得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的其他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六)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加强责任追究。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除按融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采购单位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三)加强宣传推广。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设立专区,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